上证所:董秘原则上应兼任公司副总经理

【2007.09.04 07:40】 来源:中国证券报  
作者:周松林 虞卉



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总监周国庆昨天透露,上证所已修订完成并正上报证监会审批的《上市规则》,突出强调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,明确董秘原则上兼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。

  在该所举办的第三十二届董秘资格培训班上,周国庆说,上证所还拟就此向上市公司发一文件,要求落实《上市规则》的相关规定。交易所的目标是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并建立完整的数据库,让董秘形成一个职业阶层,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,不再依附于公司,当上市公司有需要时可以利用这个数据库选用,通过这个方法让董秘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。

  此前,新修订实行的《证券法》和《公司法》已明确董秘属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。

  周国庆强调,在地位提高的同时,董秘的责任也要相应提高。董秘的职责包括:一,负责“三会”的具体运作;二,全面负责信息披露工作,这是董秘最主要的工作;三,参与公司决策;四,做好公司公共关系管理。

  他表示,在以往的监管实践中,一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公司的董秘往往以地位不高、不能参加公司决策为由,推卸自己的责任。今后董秘将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参与决策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如果被公开谴责,不仅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,而且该档案将与银行征信系统连网,从而成为个人的污点记录。如果违规情节严重,将可能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。

  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60余位上市公司董秘参加了本期培训班,是历年来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。据悉,历年来已有3800多名董秘参加了上证所的董秘培训。

  董秘将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参与决策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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